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法律援助1、虚拟性
2、价值性
3、合法性
4、时限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什么
1、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属于财产,而且属于无形财产。
2、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
3、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
(1)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社交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2)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
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
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
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
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3)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又可分为两大类:财产性权利类无形财产和财产性信息类无形财产。前者如股权,后者如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或者说权利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确实可以成为财产,信息权利也是如此。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由于信息的这些特点,它具有虚拟。虚,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存续于网络之中,无体无形,无法直接感知;拟,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它的形态和价值是一种主观的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