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安置流程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引进人才入户条件: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广州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广州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广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积分入户条件:
    一是年龄45周岁以下;
    二是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是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四是已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五是近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政策性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广州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广州市。
    (二)学生入户。广州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广州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广州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广州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广州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广州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