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

法律援助

    1965.09-1968.09,在湖南省武冈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学习;1968.09-1970.08,绥宁县黄桑公社劳动锻炼;1970.08-1977.04,历任绥宁县人保组干部、黄土坑公社中学教员,县教学辅导站教员,绥宁县委农村工作队秘书、工作组长;1977.04-1980.01,历任绥宁县武阳公社党委副书记、黄土坑公社书记;1980.01-1981.12,任绥宁县李西区委副书记;1981.12-1982.03,任绥宁县委常委、李西区委书记;1982.03-1983.12,任绥宁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期间,1982.09-1983.07,在湘潭大学秘书班学习);1983.12-1986.12,任绥宁县委副书记(期间,1985.02-1986.07,在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分院学习);1986.12-1987.05,任洞口县委副书记;1987.05-1988.02,任新邵县委副书记、代县长;1988.02-1990.02,任新邵县委副书记、县长;1990.02-1991.01,任新邵县委副书记(排第一);1991.01-1993.03,任邵阳市农业银行行长;1993.03-1995.08,任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5.08-1997.10,任邵阳市委常委、副市长;1997.10-2001.07,任邵阳市委副书记;2001.06-2001.11,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7月31日到任);2001.11-2002.04,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02.04-2008.01,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其间:2002.09-2005.01,在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法律专业学习);2008.02-2013.01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2月28日开始);2013.01不再担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2013.02不再担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客座教授。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即机构性质属行政单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如财政局局长等。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