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A四弟被称无权主张“皇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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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称溥A已过继,溥B与其已无法律关联;原告称血缘兄弟仍是近亲属
    溥A家族展惹怒溥A四弟追踪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末代皇帝溥A四弟溥B状告溥A研究专家王C一案又有新进展。前日晚,王C在京回应指责,称溥B不具备起诉资格。
    因认为故宫端门东朝房内的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侵犯溥A及其家族肖像权,溥A四弟溥B将王C告上法庭,后者为该展览的顾问,并提供文字图片等资料(本报4月1日曾有报道)。
    前天,王C回应指责称,溥B并无起诉资格。他表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死者的近亲属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诉讼。溥A与溥B虽是同胞兄弟,但在幼年时已经过继给同治和光绪为子。因此,溥B和溥A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兄弟,无权起诉。
    对此,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冷光强律师表示赞同,但同时提出,溥A过继时,同治和光绪已经死亡,这种过继行为应为无效。
    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则认为,过继发生在晚清时期,是否适用现在的法律值得商榷。
    张勇和溥B先生的代理人高仲律师都认为,溥B与溥A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近亲属关系,这种关系不应因过继成立而被割断,溥B有权起诉。
    一、过继孩子有无继承
    过继是我国民间从旧社会延续至今的一种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过继行为还大量存在。是指没有儿子的夫妇,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以亲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然后分得起家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过继的行为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为基础,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并不承认这种关系。对于此类过继的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法律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对于传统的“过继”行为,能否形成收养关系是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直接依据。如果过继的儿子在过继后仍然与亲生父母生活,其过继行为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在过继父母时以儿子身份送葬的,过继的双方不能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过继后,过继子随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之间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的,视为事实上的收养,双方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