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流程
法律援助台湾人和大陆人结婚需要台湾一方到当地法院开具单身证明,之后两人一起到大陆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会要求台湾人提供单身证明及身份证,还有台胞证,就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证明(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证明:
(1)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2)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