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的不让对方探视
法律援助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权的情况下,是可以限制的。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