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负面影响又有哪些?

法律援助

    显而易见,双层股权结构违背了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不利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并且相当容易发生决策独裁的现象。而这些作出决策的管理者所承担的风险与其权利而言其实并不对等,双层股权结构由此也加剧公司治理中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而从与单一股权结构的企业相比较,双层结构又有以下的缺点:
    1、从业绩成果上比较,实行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的长期业绩无法超越超过单一股权结构的企业。
    2、从关联交易数量上比较,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相比单一股权结构企业更多;
    3、从股票价格上比较,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相比单一股权结构企业波动更大;
    4、从公司治理与开放性上比较,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治理不够标准,结构也更为封闭。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表决权一股一权,即发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由此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权。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31条同时注明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国务院并未对此出台相关文件。因此可以理解为我国不允许直接实施双层或三层股权结构。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并未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他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对于立法部门放开口子后的监管问题并无信心。
    外商投资企业也存在类似的法律障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其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但是,《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允许其公司章程对投票权进行特别约定。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定中,也允许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自己的投票权授予其他股东代为行使。因此双层股权结构在中国也可以通过变种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