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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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采取由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
    (一)办案法官判后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以公正促和谐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与生活背景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和裁判的理解总是有限的,即便一份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有可能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用语不理解,如果不作解释说明,司法公正就难以彰显。因此,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尤为重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任务不单单是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要实现这一目的,人民法院必须让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对判决有疑义不能服判的,提出上诉的更应该让他们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服判息诉。同时,让他们了解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
    (二)法官判后答疑是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涉诉信访中,法官裁判确有错误的属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个别,多数属于法官裁判后未能顾及当事人的疑问,解释、说明不力而造成的。当事人来院申诉、上访时,负责信访的法官在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往往造成案件重复处理和审判资源的浪费。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裁判的疑虑,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官判后答疑是预防上访缠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头疼的大问题,审判案件的法官“重裁判、轻息访”,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从根本上减少重复申诉、申请再审,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
    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
    第二条 判后答疑的接访法官一般为案件原承办法官,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协助接访,书记员负责记录。当事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应由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接待。
    第三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答疑。
    第四条 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通知立案庭,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