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

法律援助

    (一)受理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记载于登记簿,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农村居民将自家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附着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一点,此时只能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一定要注明清楚。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