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用资产负债表编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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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原理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它既是一张平衡报表,反映资产总计(左方)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右方)相等;又是一张静态报表,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如月末或年末。通过在资产负债表上设立"年初数"和"期末数"栏,也能反映出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表的注意事项: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格式有账户式、报告式和财务状况式三种。其中,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资产项目,右方列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左右两方的合计数保持平衡。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应用最广,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采用的就是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不论是何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在编制时,首先需要把所有项目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以适当的顺序加以排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就是按流动性排序的资产负债表。它首先把所有项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部分,并按项目的流动性程度来决定其排列顺序。资产项目按其流动性排列,流动性大的排在前,流动性小的排在后;负债项目按其到期日的远近排列,到期日近的排在前,到期日远的排在后;所用者权益项目按其永久程度高低排列,永久程度高的排在前,永久程度低的排在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