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构建企业的内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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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一个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内控做好了,才能保证企业内部不产生问题,从而保证企业的顺利长久的发展。那么,作为财务经理人,应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内控体系呢?
    内部控制体系是为合理保证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而自行检查、制约和调整内部业务活动的自律系统。通俗点讲,就是企业自己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执行,以便防患于未然。从最基本的按照不相容职位分离原则,设立不同的审批权限,到建立内审制度,内部举报机制,为的就是降低企业内部由于资历不够或者道德问题产生的风险。
    企业的内控体系应当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阶段、各个层级,涵盖了营管企业每一项经理活动的过程始终,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特性。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反舞弊机制等内容。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3.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和载体。控制措施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企业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5.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构建合理的内控体系
    1.内控领导小组
    先建立内控小组,为了使内控体系得到有效落实和贯彻,所以内控小组的组长最好是总经理或者董事长。主要的作业人员最好是公司的内审部门或者新建的内控部或者风险管理部,如果没有此类部门则最好选一名懂财务的,如财务主管,另外加一名懂业务的作为内控小组的主要作业成员,最好另外辅助2-3名人员。
    2.流程制度的梳理
    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开内控项目启动会,同时主要成员讲述内控系统的作业和具体要求。会议结束后,内控小组给各部门提交部门的制度,内控小组完成制度的对标和梳理工作。各职能部门限期内提交流程。内控小组根据内控指引对现有作业流程的描述进行评价,同时开展小组会议对各职能部门未设置的流程及有缺欠的流程进行优化重组。内控小组根据谈论完毕的各流程进行内控手册编制和流程图绘制,最后形成内控手册,由总经理授权下发。
    3.内控测试评价
    内控小组在内控体系搭建前对现有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对应业务风险控制点,通过抽样、穿行测试等方法,找到目前管理缺陷,提出合理性改进建议。在建设的各阶段不定期进行内控评价,并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变化对内控手册进行优化等。
    4.销售管理内控搭建案例
    (1)销售模式的确认
    一般销售的模式分如下几种,正常销售、国际贸易、团购,涉及到酒类或者其他制造业会涉及到品牌销售模式。
    这里解释一下品牌销售模式,即允许被授权商生产与自己相同的产品,贴自己的商标和品牌,收取品牌或者商标费的一种作业模式。
    (2)正常销售的流程划分
    由于正常销售可划分为单次销售或者通过订货会或者其他模式先签订框架合同这种销售模式进行作业。其实这提到的可以将其作为一场流程进行控制。
    一级流程:销售流程。
    二级流程:可以划分为销售定价、信用管理、合同签订、订单处理、备货处理、发货签收、收款入账处理、开票管理、应收款管理等。
    三级流程:其中销售定价流程可以划分为年度销售定价流程、中期价格变更或者临时价格变更流程。其中如果是系统控制,则需要明确哪个部门的什么岗位在系统中进行价格的录入和变更,最后由哪个岗位来审核。
    【案例】
    2015年10月,北京某企业周某多次挪用、贪污公款达两百余万元,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16年前,周某于北京某企业财务部担任出纳工作,16年的工作经历使其对企业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其中的漏洞也心中有数。周某可以决定提取现金的数量,支票也由其本人处理,可随时加盖支票印鉴。在每月同会计对账时,其同他们只核对总额,而不进行明细账核对。另外,周某挪用公款,银行账上有反映,但该单位的银行对账单由周某保管,单位也不易发觉。
    本案例是典型的不相容职务不分离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案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票管理、记录和支票印鉴管理的职务分离制度没有得到落实。
    2.银行对账单的保管人和负责资金支出的岗位未能分离,使周某利用了会计仅仅核对总账而不核对明细账的信息来舞弊。
    3.在出纳的职务分离制度完全没有设置的情况下,每月出纳与会计对账实际上可以起到补偿控制的作用,但该企业会计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检查监督职能,忽视了明细账核查,导致出纳长期贪污而未被及时发觉的后果。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