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援助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