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援助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分为独资和合资,不管是哪种类型,都必须满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才行。
    我国的外资企业、外商企业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此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及时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外资企业的管理规定等。
    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二)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四)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