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以跳槽吗?

法律援助

    劳动合同期内可以跳槽,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约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通知用人单位应采用有效的书面形式,如快递、电子邮件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需赔偿。离职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取决于合同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服务期较长的合同应提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以跳槽吗?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是要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为通知的时间直接关系到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计算,所以必须采用有效严谨的方式来表达,这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不过大家要注意了,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不仅仅指以纸张记载的形式,所以在实务中除口头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称为书面形式。比如用EMS快递的方式寄送辞职通知书、向单位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主管领导发送辞职短信等,这些在实务中都可以构成有效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单位有关于辞职的规章制度的,还应当按单位规章制度办理,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不做满三个月就不能辞职或者要经过批准等,这样都是无效的制度,可以不用遵守。
    3、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二、离职后是否需要给与违约金?
    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经常辞职给单位带来利益上的影响,所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辞职要支付非常高的违约金,以达到拴住劳动者的目的。
    但是,这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真的是有效的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结语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限制或剥夺这一权利。劳动者应以有效严谨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快递、电子邮件等。在解除权行使中,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赔偿相应损失。至于离职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如果约定服务期较长,用人单位还应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