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银行结算按结算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其中转帐结算按地区又可分为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国际结算。
(一)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
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现金来完成经济往来的货币收付行为称为现金结算。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信用支付代替现金收付,收付双方通过在银行的帐户间划转款项,来负担了结和清算收付功能的行为称非现金结算,也叫转帐结算。
(二)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及国际结算
同城结算也称本埠结算,是指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按照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同城结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种类有支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等。
异地结算也称埠际结算,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对于虽属于同一城市,但开户银行没有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结算,一般也按异地结算办理。
异地结算的特点是:参加结算的双方距离较远,联系不便;结算地域广,涉及单位多,既有经济往来关系比较固定,订有合同的交易往来,也有临时采购业务。目前,异地结算使用的结算种类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国际结算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结算。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国际结算的方式主要有汇款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
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
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
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