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房资格

法律援助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关于上海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见附件2)的,房地产企业应当 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见附件3),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
    4、房地产交易 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预告登记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 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凡预告登记已查验的材料,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
    5、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交易 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