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的名称有哪些规定
法律援助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3、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4、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5、除“”之外的符号;
6、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7、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8、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9、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综上所述,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