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法律援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
    因相关业务的发生需要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企业,应当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及“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在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当借记“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企业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城市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综上所述,城市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