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书网更换的新域名如何处理

法律援助

    域名的统一与域名组件争议该如何处理?
    一、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怎么处理?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
    可以到互联网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域名抢注是不是侵权的
    1、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2、域名抢注是指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或者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3、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如何让域名的跳转
    建设网站时,使其他的域名全部跳转到某一特定的域名
    使域名从这一域名跳转到那域名,需做域名跳转解析,
    例如:使域名跳转到
    解析如下:
    首先解析主域名,主机记录为@,记录类型为CNAME,如图
    怎么做域名跳转解析
    接着解析的域名,添加记录,记录类型为CNAME,如图
    怎么做域名跳转解析
    5
    记录值依旧选择服务器的IP地址
    6
    完成后需等待一段时间才可以生效,生效后输入主域名将直接跳转到带的域名
    域名备案价格
    com相对宽松点,注册后就能用。不过最近听说有部分注册商也开始要求备案了.cn备案主要分2部分1.CNNIC审核。注册域名时,提供申请机构的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身份证给注册商审核,然后CNNIC会与你电话核实信息。2.网站ICP备案域名注册后,尽快在工信部网站申请网站ICP备案。只有通过了ICP备案取得备案号后,并且通过了CNNIC的审核。此时CN域名才能允许解析使用。否则域名就一直没办法解析。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