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法律援助

    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交流,但是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二、检察官的职责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检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5、行政检察等等。
    三、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