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出版社自费出书合同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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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者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书稿;书稿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创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作者要担保交付的书稿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并且不存在侵权或违约的情况。作者如果违反这种担保义务,就可能要对出版社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出版合同没有这种担保条款,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出版社往往会被认为有过错,从而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出版社负责出版作者交来的书稿;有关出版的一切费用由出版社承担;出版社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
    4、对专有出版权的地域、期间应有明确约定。例如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还是包括台、港、澳地区,还是全球范围,等等。如果没有专门约定,应认为只是中国大陆范围的出版权。
    5、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者还保留表演、录音、摄制电影、播放、展览、改编、翻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由于行使这些权利超出了推销或直接利用有关图书的范围,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这些权利。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权以外的一些权利,比如翻译权,应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
    6、出版合同中还应考虑到,如果图书发行后发生脱销现象,应如何处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按照这条规定,作者在发现作品脱销后,有权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关于脱销,《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专门的解释,即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就视为脱销。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确拒绝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作者不能一发现脱销就单方终止合同,而是要给对方一个重印、再版的机会。是他们不熟悉出版过程中对稿件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长期从事这项工作,能够把题材好但是不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加工成符合要求的稿件。然而,修改作品不免涉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有时觉得需要修改的地方,也许正是作者刻意写成的。如果不经作者许可就自己改动,就可能歪曲作品的原意。《著作权法》既考虑到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也考虑到出版实践的需要。
    7、在出版合同的约稿部分一般还规定出版社在收到书稿后应立即通知作者,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审读完书稿,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如果需要修改,应及时退还作者修改。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然没有通知作者,作者可能认为出版社已决定采用,或认为出版社不准备采用,而将稿件给其他出版社,由此产生全同纠纷。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出版社在收到作者的书稿后不及时审阅,迟迟不作决定,拖了
    三、五年,甚至近十年,最后不出版了,只付给作者少量约稿费。这样做是对作者付出的劳动极不尊重的表现,往往由于图书市场的行情变化,使作者的作品最终丧失了发表的机会。如果出版社不打算出版,应该及早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选择别的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