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什么什么什么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行为由任免

法律援助

    自然灾害补偿标准的规定内容为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二、自然灾害救助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坚持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落实各项灾害救助措施。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3.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重点救助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4.强化监督,注重时效。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台账、张榜公示,及时发放、注重效果。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1、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每人300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期限3个月;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
    5、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
    6、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每人10000元;
    7、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每人90元;
    8、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每人60元;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