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法律援助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