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法律援助

    律师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商法的界定
    1、传统民法作为私法的普通法,以自由与秩序和谐为其主要价值目标,以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民事基本制度。现代民法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自身做了局部修正,但其本质属性未从根本上撼动,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矛盾性。今天的民法,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的适用度、解释力有所下降。
    2、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以效率为其主要价值目标,规定商品交易中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应遵循的公司、合伙、票据、保险、破产等制度。现代商法的内容急剧扩张,逐渐融入大量国家管制的内容,其边界逐渐模糊。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存在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区别。民法、商法在表现形式上,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涉及的是立法技术问题,它不影响民法和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产生的背景根源及特性不同
    近代民法是顺应大陆法系国家市民社会个体利益自由与秩序和谐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体制超越性和中立性,因而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制定的各种规则、制度有一定的相互借鉴性。但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各国民法也有相当大的民族性、地域性。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其旨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法制定的动力很大一部分源于国际性、区域性统一贸易规则建立的需要,因而有较强的国际性和通用性。
    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的需要而产生。其旨在消除市场弊害,修弥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扶持经济弱者。经济法制定的动力部分源于国际性的压力,但主要源于本土的迫切要求。
    2、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各自的角色不同
    民商法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起基础和促进的微观调节作用。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社会化)的发达、完善起维护、保驾护航的宏观调节作用。
    3、各自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不同
    传统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自由与秩序自主和谐,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为价值理念,以抽象主体之间人格独立、身份平等,私权神圣、权利绝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负责、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现代民法对其基本原则做了某些修正,加入“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回应法的社会化要求,但其本质属性未从根本上撼动,因而呈现出矛盾性。
    商法以商人团体利益为本位,为了效率、秩序、机会均等的价值理念,以商主体法定、确认保护盈利、促进交易简便快捷、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为基本原则。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实质正义、社会本位为价值理念,以国家适度介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为基本原则。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关系、实施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大区别。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民法、商法、经济法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协调的需要,依次产生、发展的,它们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共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