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法律援助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7、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指定评估公司的房产询价单(复印件,30天以内)或评估报告(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1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11、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2、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13、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14、卖方出具的延期付款证明(如需);
15、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6、如卖方为法人,且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7、其他需要的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