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已故亲人的身份证号码
法律援助可以去调查一下,其以前登记的证件或者是问一下其伴侣知不知道其身份证号。一般来说,只要是过世了的人,有关机关都会给开具死亡证明,办证件只要拿着对方的死亡证明就可以。
一,亲人去世,身份证丢失的,其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可以带当事人的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和办事人员说明具体情况,凭户籍证明和户口本开具火化证明,火化完成后,注销死者的户口。
二,将被注销户口的情形: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
(1)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
(2)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 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
(1)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2)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4,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