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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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另外,关于缴存比例的规定如下: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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