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院的院子和地下室使用权归谁?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如果地下室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其建设成本并未分摊至各购房人,此时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该地下室的使用权。
    但如果地下室面积已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一部分,或是地下室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并已被其他购房业主所分摊,且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地下室使用权开发商当然无权出售,应归入业主共有。
    至于院子的产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因此 院子作为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通常情况下属业主共有,但也不排除可能被纳入业主专有部分。但无论房屋的院子属业主共有部分还是被规划为业主专有部分,开发商一般不享有院子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