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食盐()生产

法律援助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我国《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专有名词,目前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盐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因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放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食盐生产企业。
    只有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是指来源不同的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等。它们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国家规定井盐和矿盐的氯化钠含量不得低于95%。食盐中含有钡盐、氯化物、镁、铅、砷、锌、硫酸盐等杂质。我们规定钡含量不得超过20mg/kg。食盐中镁、钙含量过多可使盐带苦味,含氟过高也可引起中毒。近年来许多试验证实,食盐摄入量与高血压发病率有一定关系,膳食中食盐摄入过多,可引起高血压。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每人每日摄入6g 以下食盐可预防冠心病和高血压。我国规定成人每日摄入6g食盐即可满足机体对钠的需要。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