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出行政策
法律援助黑龙江省内出行政策如下:
1、不再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优化保留现有核酸检测点,实行“愿检尽检”,继续提供便民检测服务;
2、出入办公场所、社区小区、商超及各类公共场所,乘坐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取消交通场站、高速卡口等场所“落地检”,返(来)长人员坚持报备管理;
4、高风险行业核酸检测查验按规定执行;
5、请符合条件的群众尽快接种疫苗,倡导60岁以上人群“应接尽接”,进一步巩固人群免疫屏障;
6、请广大市民朋友加强个人防护,扫码、测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做好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