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法律援助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有《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有哪些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的特点是什么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所签订的条款,规定合资企业宗旨、机构设置、组织原则及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并取得中外合资各方一致赞同的法规性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具有以下特点:
(1)法规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所制定的条款。它规定了合资企业宗旨、组织原则及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是合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是合资企业的根本法。
(2)合法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因此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内部约束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合资企业的根本法,它要求组织内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章行事,按照条文规范自己的行为,还要求其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原则、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工作职责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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