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法律援助

    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保护,在月经期间不得让她们从事高空、装卸等繁重体力劳动和低温、冷水作业,应临时安排其他工作;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工作或调换轻便工作,其原标准工资不变;在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
    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为:
    1、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3、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