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事实婚姻是否存在

法律援助

    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事实婚姻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
    1、第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但是因为双方没有结婚证,并且在民政局没有结婚登记的档案,所以需要夫妻双方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在重新办理离婚手续;
    2、第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去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原告起诉时需要提交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证据,户口本可以显示双方的身份信息情况,如果户口本中没有写清楚双方系配偶关系,可以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然后找派出所盖章确认
    3、我国自从年新婚姻登记条例使用以来,只在刑法的重婚层面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只是一般的事实婚姻,不需要解除手续。如果对财产分配不能协商,可以起诉区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基本不审解除同居关系那个请求,只管分割财产。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