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业中毒?

法律援助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场所产生的生产性毒性物质而引起劳动者中毒。在生产的组织过程中,往往由于没有或防护措施不够、防护安全装置失灵、意外事故导致毒物泄漏等原因,劳动者会接触到许多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物、农药等导致人体各部位中毒、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的病变。职业中毒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病种名称之一。
    一、职业病的类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意外伤害必须符合的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