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功能不全的分级标准

法律援助

    心功能不全,有2种分级关于心功能不全分级和临床症状,纽约心脏学基于劳力与症状之间的关系,制定出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类法,可对不同类型的心脏病人及同一患者作动态观察,方法简便,实用。第一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或心悸。第二级:轻度体力限制。休息时毫无不适,但一般活动后可产生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第三级:明显体力受限。虽然休息时无症状,但较轻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症状。第四级:任何体力活动都导致不适。在休息时已有心衰的症状。任何活动可加重症状。
    对于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力衰竭的严重程度,临遍采用凯氏分级方法。它主要根据症状和体定,较简便易行。I级指急性心肌梗死无心力衰竭,无音,无舒张期奔马律,肺毛细血管楔嵌压可轻度升高;II级有轻度至中度的心力衰竭,肺部有哕音,但不超过50%,体检颈静脉怒张,可闻及舒张早期奔马律,胸部上有肺淤血表现;III级可出现急性肺水肿;Ⅳ级出现休克。
    一、患有哪些疾病可以保外就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有心脏病的人也要被拘留吗
    有心脏病的人能拘留,因为不再不拘留的条件之内。患病治疗期间延缓拘留,病愈以后再拘留。患有心脏病,没有发病就按要求拘留,只不过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如下所述: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到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