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申请条件
法律援助口腔诊所申请条件如下:
1、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2、科室设置: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3、人员。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4、房屋。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设备。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6、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