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邢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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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死邢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1、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法》在第五十七条中作出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是怎样的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