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加入糖精钠的食品是

法律援助

    在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进一步缩小了糖精钠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禁止其在面包、糕点、饼干、饮料类等食品中使用。
    作为甜味剂、增味剂,糖精钠被允许使用于果酱、蜜饯凉果等食品,最大使用量为0.15~5克每千克。糖精钠,学名叫邻苯甲酰磺酰亚胺钠,又称可溶性糖精,是糖精的钠盐,呈白色粉末状,无臭或微有香气,味浓甜带苦。作为被最早发现的人工甜味剂,糖精是个极有故事的“角儿”。它的甜度约为蔗糖的500倍,一经问世即受到市场热捧,但随后又于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规定为:使用糖精需在标签上注明“使用本产品可能对健康有害,本产品含有可以导致实验动物癌症的糖精”。我国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相对于2011版,在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进一步缩小了糖精钠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禁止其在面包、糕点、饼干、饮料类等食品中使用。作为甜味剂、增味剂,糖精钠被允许使用于果酱、蜜饯凉果等食品,最大使用量为0.15~5克每千克(详见附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规定糖精的ADI值(每日容许摄入量)为每日每千克体重0~5毫克,即一个50公斤体重的人每日允许摄入量为250毫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