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素国家允许使用范围

法律援助

    甜蜜素被允许应用在水果罐头、果酱、腐乳、坚果、面包、糕点、调味料甚至于配制酒(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中,但却不允许在白酒中添加。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烷氨基磺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6H12NNaO3S,是一种常用的甜味剂,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
    1969年因用糖精-环己烷氨基磺酸钠喂养的白鼠发现患有膀胱癌,故1970年美国、日本相继禁止使用。在随后的继续研究中,没有发现本品有致癌作用。人口服环己烷氨基磺酸钠,40%由尿排出,60%由粪便排出,无蓄积现象。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4)对食品加工中甜蜜素用量进行了严格限制。
    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环己烷氨基磺酸钠在3类致癌物清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