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法律援助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具体规定如下: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内容具体如下:
1、文字作品,指小说、论文、专著、教材等用文字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国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别的文字;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这里的音乐作品,指的是乐曲本身;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曲艺作品,指的是相声、评书等曲艺作品的底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艺术编排;杂技,指的是有关的动作编排,如果通过演出者将这些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搬上舞台进行表演,则又将延伸产生有关的表演者权,而表演者权是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利;
4、美术、摄影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照片均属于摄影作品,纯粹复制的照片,如证件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电视、电影、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指示图及其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