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车站设置原则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地震观测台。所有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预防、报警、疏散、救援等综合安全措施。严禁在地下车站配线区的富余空间中设置与车站无关的商业用房、设备及仓库用房。地下车站配线上层空间严禁布设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游艺厅、卡拉OK、快餐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开展前瞻性规划研究工作,以城市财力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为实施条件,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切实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质量,确保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坚持近远期结合,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工程等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宜的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和敷设方式,宜地面则地面、宜地下则地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着力提高综合效益。
    衔接协调,集约高效。坚持多规衔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的相互协调,集约节约做好沿线土地、空间等统筹利用,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交通运输发展的支撑引导作用。
    严控风险,持续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和运营管理,加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