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员时,哪些员工更容易获得优先留用?

法律援助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及优先留用人员的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需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若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应通知被裁减员工,并优先招用他们。
    法律分析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的合理选择与程序
    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需要进行合理选择与程序。首先,应该根据员工的绩效、能力和贡献来评估留用的优先顺序。优先留用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的员工。其次,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不偏袒个别员工或歧视特定群体。裁减决策应该基于客观的标准和准则,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透明的沟通和及时的告知也是重要的,让受影响的员工了解裁减的原因和过程,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不满。最后,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合理的补偿安排、职业转换指导等,以减少对员工的负面影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员工的福利。
    结语
    合理选择与程序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的重要原则。根据员工的绩效、能力和贡献,优先留用那些表现出色、为公司带来价值的员工。公平原则是关键,不偏袒个别员工或歧视特定群体。裁减决策应基于客观标准和准则,避免主观偏见。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透明的沟通和及时的告知对员工很重要,减少猜测和不满。用人单位应提供支持和帮助,包括合理补偿和职业转换指导,维护企业声誉和员工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