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码放高度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用铁架码放产品:铁架码放产品,产品与铁架之间必须有隔层。转运过程中须用硬实物质如木楔或硬质纸皮塞紧,以不晃动为宜;码放产品的高度不允许超过1.1米(含铁架高度)(600规格产品只允许竖放一层,平放一层不超过20片);毛重(含铁架重量)不允许超过1.0吨。
    2、用叉板码放产品:码放产品须用废旧缠绕膜把四周缠好,进行防护;泡沫箱包装的产品,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1.5米(含叉板高度);其它非泡沫箱包装的产品,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1.3米(含叉板的高度);码放的产品要整齐、方正,平行边或垂直边偏移距离不允许超过±6㎝,能横竖交错搭接码放的产品要横竖交错搭接。毛重(含叉板重量)不允许超过1.6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