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收比例

法律援助

    1、增值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3、证券交易税(未开征):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4.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 ,其余归地方 (深、沪)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7、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问题(1)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1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