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属于国家所有吗

法律援助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的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无线电是指在所有自由空间(包括空气和真空)传播的电磁波[1],是其中的一个有限频带,上限频率在3THz(太赫兹),下限频率较不统一,在各种射频规范书,常见的有3KHz~3THz(ITU-国际电信联盟规定),9KHz~3THz,10KHz~3THz。
    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1、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
    5、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