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安全等级分为几种类型

法律援助

    食品的安全等级分为4种类型,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