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作品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什么是外国作品
外国作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创作并发表的作品。外国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者或者合作创作人之一,或者著作权人、合作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公民的作品;
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法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住所的公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作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外国作品通过合法渠道在中国出版,其权利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可以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外国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作者可以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1、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发表者,包括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三十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者,和其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出版者。此类作者,不论其是否具有《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国民身份,均对其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2、与中国作者共同创作并联名发表作品者(即与中国作者同为某一作品的合作作者)。此类作者,亦不论其是否具有《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国民身份,对其与中国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但放弃著作权或将其著作权转让于他人者除外。
3、具有《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国民身份者。此类作者,不论其作品是否首先在上述两个公约成员国内出版,均对其所有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在中国受到保护。
1、作者虽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公约某成员国有惯常住所,该作者应视为该成员国国民,其著作权在中国应当受到保护;
2、作者虽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其作品首先在公约某成员国内出版或在某成员国与某非成员国同时(即在三十天内)出版,该作者对其在某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作品,或与在某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中国应当受到保护;
3、对于电影作品来说,制片人如果不是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其总部或惯常住所在公约某成员国内,该成员国应视为该电影作品的“起源国”,该电影的制片人和其他作者对电影享有的著作权,在中国应当受到保护;
4、对于建筑作品来说,如果作品系建在公约某成员国内的建筑,或该作者的艺术作品构成建在公约某成员国的建筑内的一部份,该成员国应视为该建筑作品的“起源国”,作者对该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中国应当受到保护。
三、可以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称之为作品。依作品创作与表现形式,中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划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上述作品,除被依法禁止出版、传播者外,不论以原作品形式出现,还是以翻译、改编等演绎形式出现,只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均可受著作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