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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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著作权的各项人身权利是什么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一)作品的发表权。
    作者创作了作品,该作品是否发表,公诸于世,其决定权由作者-----著作权人决定。发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权的财产权基础,同时作品的发表,往往是出版、复制、摄制等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的结果。
    (二)作者的署名权。
    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人在发表的自己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时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在作品上署名除表明是该作品的创作人外,还表明署名人因此而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作品的修改权。
    对作品的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对作者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在保护期内归作者专有。
    (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著作权人的作品一经发表,著作权人即享有创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任意增删、改动、歪曲破坏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