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援助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独创性,也叫原创性,是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这里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3、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即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抽象思想本身,如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
    2、要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和技巧,如故事情节的安排和画面的布局;
    3、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审美创作的成果。
    作品是指在文学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