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址意见书是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

    A、严格意义上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不需要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项目可行,也可能结论是项目不可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只是对这个项目可行,还是不可行进行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并将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B、目前来说,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多数是为了项目去报批,如果是核准项目,应该缩写项目申请报告,如果是审批项目,应该编写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发改部门应该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后,出具批复文件。现实中有很多都没有做评审工作。C、发改委在核准与审批项目时,前置条件是有土地、环境、规划三个方面的意见,如果没有,发改委是核准或审批的,所以就形成了项目可行性报告书中一般都附有选址意见书。D、规划局发的不仅仅是项目选扯意见书,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办公用地、公用用地等国有投资项目的,私营的出具的是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局根据土地用途与性质发的也不同。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